请输入关键字

《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管理办法》公示稿

时间:2019-03-25

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管理办法

(党政联席会修改稿)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中国艺术研究院是全国唯一一所集艺术科研、艺术教育和艺术创作为一体的国家级综合性学术机构。历经60余年的发展与积淀,中国艺术研究院的艺术收藏和学术收藏已渐成体系,并形成了自身的特色,在学术界有着重要地位。根据《中国艺术研究院“十三五”时期发展改革规划》第十二条关于“收藏工作”的指导意见:“建立学术性收藏体系,提升收藏能力,丰富收藏方式,扩大收藏范围”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收藏工作应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,遵循公平自愿原则,杜绝产权不清、协议条款歧义等问题。应规范收藏工作,优化收藏,加强藏品的保管与使用,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院的艺术科研、艺术教育和艺术创作,同时,巩固、强化我院艺术收藏的学术地位,扩大社会影响。
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第三条 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工作管理委员会

成立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工作管理委员会。委员会由院领导、院内相关领域专家和院收藏部门负责人组成,对院收藏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宏观管理。

第四条 中国艺术 研究院收藏论证评定专家库

建立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论证评定专家库。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为各艺术门类、文博界、收藏界的资深专家,以及了解收藏市场的专业人士。专家库专家的工作单位不限于中国艺术研究院,院内外专家比例为31

第五条 收藏论证评定委员会

收藏论证评定委员会由37名院内外专家组成,根据拟收藏品的性质与类别,从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论证评定专家库中抽取。

收藏论证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拟收藏品进行鉴定和评估。收藏论证评定委员会专家基于本院现有收藏的特色和优势,依据本院藏品入藏标准,对拟收藏品的来源、真伪、内涵、价值、市场评估价格等进行考证和评定,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。召开拟收藏品评定会应采取回避原则,如拟收藏品持有者为专家亲友,则该专家不得参与相关评定工作。

第六条 收藏部门

根据院属二级单位职能设置,我院收藏工作由图书馆、中国工艺美术馆、研究生院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四家单位承担。

图书馆:主要收藏文学艺术类古籍、文献和戏曲、音乐、美术等各个艺术门类的珍贵作品和实物。

中国工艺美术馆:主要收藏中国当代工艺美术各个门类、各个地域的,最具时代风貌和民族特色的珍贵手工艺创作作品。

研究生院:主要收藏研究生院历届学生创作的优秀艺术作品。
   
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(筹建中):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各类重要文献和藏品。

收藏部门应具备良好收藏条件,包括库房空间、设备设施及安保、防水、防火系统以及相关专业人员配备、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等。对藏品妥善保护和利用,在深入分析现有藏品结构的基础上,做好藏品征集规划工作,以及藏品评定、报批、入藏、管理等工作。

第七条 推荐部门/个人

院属各业务部门均为藏品的推荐部门,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。推荐部门在推荐拟收藏品时,须明确其艺术价值、学术价值和历史价值,提出推荐意见;应根据拟收藏品的类别和形制,将拟收藏品及其相关资料移交至收藏部门,由收藏部门组织收藏评定等工作。此外,院内专家学者亦可向收藏部门推荐拟收藏品。


第三章 收藏范围及入藏标准


第八条 收藏范围

藏品的收藏范围为与艺术相关的历史遗物、艺术作品、艺术档案等,以公元1840年为界,大致可分为古代部分和近现代部分。

一、古代艺术类藏品。年代跨越从史前时期到1840年,涉及音乐、戏曲、美术等各艺术门类的珍贵历史文献、历史遗物、艺术作品和艺术档案等。

二、近现代艺术类藏品。年代跨越从1840年至今,涉及音乐、戏曲、美术、曲艺、话剧、电影、舞蹈、工艺美术等各艺术门类的珍贵历史文献、历史遗物、艺术作品和艺术档案等。

第九条 入藏标准

收藏品应突出我院收藏特色,强化我院收藏优势,填补我院收藏空白。收藏品应具有重要的艺术价值、学术价值和历史价值。对名人名家的作品、手稿及艺术实物,应优先入藏。


第四章 收藏方法和基本流程

第十条 接受捐赠,指接受院内外学者、艺术家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。收藏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接受捐赠制度。

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,指从中国艺术研究院现有收藏的实际情况出发,有目的、有计划地征集符合本院收藏标准的艺术类藏品。收藏部门应对收藏结构、收藏优势、收藏缺项等有充分了解,并在此基础上,按年度、分步骤制定相应的藏品征集计划和实施方案,并报院领导批准。

第十二条 收藏工作流程

一、收藏部门根据推荐部门的推荐意见,参照藏品征集计划和资金情况,与捐赠者或征集对象协商相关意向,确立收藏项目。

二、收藏项目经分管院领导签批后,由藏品收藏部门负责组织从院收藏论证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,组建收藏论证评定委员会,对拟收藏品予以评审。

三、评审通过的收藏项目,须执行以下工作程序:1.收藏项目评审结果报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;2.与捐赠者或藏品征集对象协商具体捐赠事宜,拟定收藏协议;3.律师审核收藏协议;4.收藏协议报分管领导签批;5.与捐赠者或藏品征集对象签订协议。

在与捐赠者签定协议前,要认真鉴别拟入藏品的所有权情况,确定捐赠者对拟入藏品据有完全所有权,而后签定由律师审核过的有效协议。

四、接收藏品,办理相关入藏手续。

五、根据收藏协议,支付奖励款项并颁发收藏证书(或捐赠证书)。

六、由收藏部门负责建立收藏档案,内容包括:收藏提案、项目申报书、评审评估文件、法律文书、交接记录以及备忘录等。


第五章 资金使用


第十三条 收藏经费来源

收藏经费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:一、申请国家财政关于艺术品收藏专项资金;二、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艺术品收藏专项资金;三、申请院内有关收藏项目立项资金;四、其他经费来源。

第十四条 收藏论证评定委员会对拟收藏品进行论证评审时,应对其进行价格评估。如为捐赠品,且非无偿捐赠,需拟定补助的捐赠奖金金额。如为征集品,则应对其进行合理估价。评估价格为奖励金额参考区间,并非市场价格。

第十五条 收藏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规定,专款专用。

第十六条 对于已接受奖金的捐赠者,原则上不考虑给予其他形式的补助。


第六章 藏品入藏、管理和使用


第十七条 收藏部门对入藏品负有管理职责。应及时对入藏品进行验收,登记入账,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。

第十八条 根据入藏品的质地材料划分归属库房,最大限度保护藏品。入藏前需对藏品状况进行查验,适当进行除虫杀菌等清洁处理。尽快对入藏品进行著录、拍照,并予以数字化保存。

第十九条 藏品入藏后,应尽快以科学合理的形式提供展示,优先供院内研究人员及研究生学习观摩,服务于我院各项工作。

入藏品的复制、出版、借展等应按照藏品收藏部门的相关制度执行。


第七章 附 则


第二十条 院属各收藏部门应以本办法为蓝本,根据自身收藏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艺术研究院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

中国艺术研究院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938日